2019年4月2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号公告,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9〕6号),深化展览业放管服改革。
公告核心内容: (1)自发布之日起,商务部不再实施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,保留两种审批; (2)对取消审批的四种展会实施备案管理; (3)主办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https://ecomp.mofcom.gov.cn)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进行在线备案; (4)展前备案须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,展后备案于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。
保留审批的两种情形: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展会、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展会。备案适用于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展会、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展会、展期超6个月展会、港澳台机构参与主办展会等。
